分類:幸福台灣(24)
「幸福台灣.幸福經濟」簡圖與說明 2007-11-24
給讀者的閱讀建議與心得分享 2007-11-26
第四部 台灣,一定要幸福 2007-11-29
第三章 追求「共生」的兩岸願景 2007-12-01
第二章 聯結國際,啟動台灣 2007-12-03
第一章 航向世界的台灣 2007-12-05
第三部 台灣,世界的台灣 2007-12-08
第四章 感受幸福,就在身邊 2007-12-10
第三章 我對幸福台灣的幾個主張 2007-12-11
第二章 黃金三角:打造台灣真幸福 2007-12-13
第一章 幸福,是政府必修的經濟學分 2007-12-15
第二部 台灣,幸福的台灣 2007-12-17
第三章 我們有不同的過去,卻有一個共同的台灣 2007-12-19
第二章 航標定向:台灣,維新! 2007-12-20
第一章 台灣,我們不變的承諾 2007-12-23
第一部 台灣,美麗的台灣 2007-12-25
承擔為台灣:台灣的生機,民主的希望 2007-12-26
【序言】幸福之路,不忘初心 2007-12-28
謝長廷政策白皮書 2008-01-01
幸福農業政策 2008-03-15
幸福高雄 2008-03-17
幸福經濟政策 2008-03-19
幸福經濟概念 2008-03-20
幸福台灣 2008-03-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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連結YouTube卡通挨告 2008-07-28 部洛格政論
連結網路的資料是很平常的事情,如果連結資料有罪,那觀看資料應該也有罪。
這個案件我認為是法官的素質有問題,這個法官應該沒用過YouTube或是上網看短片,也不了解網路的環境。如果這樣連結會侵權,那應該要告YouTube,因為YouTube不讓人家放東西,就不會被連結而侵權。另外,提供部洛格系統網站也要負責,因為如果沒有提供空間給人使用,或是不讓人使用html的 [a] 或是 [embed] 元素,就不會有連結而侵權。更重要的是,應該查是誰上傳的,上傳的人才是真正散佈著作的元兇,而不是這個小朋友。如果這樣的連結行為會挨告,那網路上只要有用YouTube的人肯定天天要挨告。所以這個法官應該要還小孩一個公道。
最後我認為這個代理商(含鈺國際實業)很沒道理,為了賠款這樣告一個小孩,應該要譴責。
著作權法
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
非以營利為目的,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,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,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、公開播送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。
著作權法第六十一條
揭載於新聞紙、雜誌有關政治、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,得由其他新聞紙、雜誌轉載或由廣播電臺或電視電臺公開播送。但經註明不許轉載或公開播送者,不在此限。
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
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,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。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
擅自以公開口述、公開播送、公開上映、公開演出、公開展示、改作、編輯或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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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自壹蘋果網絡 | 社會 社會焦點 | 連結YouTube卡通 女童挨告 法官輕罰 代理商仍索賠| 2008-07-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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連結YouTube卡通 女童挨告法官輕罰 代理商仍索賠
【劉昌松╱台北報導】一名國小六年級女童,去年在老師介紹YouTube後,上YouTube搜尋到自己最喜歡的日本卡通《魔女的考驗》,還把影片連結貼在部落格上,被業者告進少年法庭,法官裁定交由父母管教即可,不必進行審判後,卡通代理商又打算向女童索賠。女童家長氣得大罵:「根本是想拿法律來賺錢。」
誤觸法網
這名十二歲女童被移送台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後,法官曾經兩度傳喚女童上法庭,但法官認為女童觸犯《著作權法》的行為輕微,加上初犯也已悔改,日前裁定將女童交給父母管教就好,不必審判。
「他們的片都不看了」
不小心犯錯的女童說:「我知道我錯了,可是我覺得他們(指代理公司)很討厭,也不先跟我講不行,就突然來告我,現在同學討論到這個卡通,我都會變臉不高興,以後他們代理的卡通我都不看了。」
雖然業者對十二歲孩子提告,是為了捍衛自己的著作權,但靖娟兒童安全基金會執行長林月琴卻認為過程太過粗糙,「何必這樣苦苦相逼呢?孩子在不知情的狀況下觸法後,沒先告訴她犯錯,就突然叫她到警局、上法庭,對心靈是重大創傷,也可能造成二度傷害。」律師陳松棟則提醒:「法官的裁定,並不代表女童沒有侵權,而業者只是主張自己的權利,家長若覺得沒有責任,也可以上法庭主張權利。」
稚齡上法庭「被嚇到」
上個月剛從國小畢業的女童,本來就喜歡看《魔女的考驗》,她五年級時,老師介紹可以看影片的YouTube網路平台後,她於是在去年暑假時,上YouTube找《魔女的考驗》,還把連結網址貼在自己的部落格上。
去年十一月,警方上網巡邏發現女童部落格有違法超連結,於是傳喚女童和母親作筆錄,由於代理卡通的含鈺國際實業也提出告訴,警方於是把女童函送少年法庭,法官則裁定不必審理。少年法庭庭長丁蓓蓓解釋:「這種裁定是希望家長能督促小孩了解法律,兩年內沒再犯法,裁定紀錄就會註銷,不會留下任何前科。」
儘管如此,女童的母親仍大罵:「我和女兒已當庭認錯,也接受法官的處置,但業者不在提告前協調和解,等小孩被嚇到了,仍要我們去協調民事賠償,我女兒又不是拿去販賣,現在他們還要怎麼樣?」
業者:我們又沒敲詐
而含鈺國際實業不願回應官司,一名自稱姓林的小姐強調:「我們都交由法務和法院去處理,法官怎麼判,我們就怎麼做,都是合法的程序在做,我們行得正嘛,我們沒有去敲詐什麼的。」
上網可能觸犯法條
◎上傳色情圖片或影片到網路並公開展示:《刑法》散布猥褻物品罪
◎上網轉貼別人的照片、音樂及文字,或轉貼有版權影片的超連結:《著作權法》公開傳輸罪
◎散布侮辱、誹謗別人的言論:《刑法》誹謗罪或公然侮辱罪
◎與未成年援交訊息: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》
資料來源:黃心賢律師、《蘋果》資料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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